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一直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非纸质形式达成。特别是在快节奏的商业环境中,双方可能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案例,探讨未签书面合同情形下合同成立的认定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前款规定能够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的,对合同欠缺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确定】等规定予以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双方通过口头、行为或其他方式达成合意,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即成立,同时还需具备以下要件: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司法实践中,未签订书面合同时,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等。如果双方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就这些条款达成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
如果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提供服务、交付货物),且对方接受履行,即可推定合同成立。
法院会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缔约意图,而非仅仅是磋商或意向性沟通。
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要确保原始存储介质未被篡改或损坏,并且能够被安全地提交;或者经过公证或其他方式证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作为认定合同成立的依据。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鄂0505民初815号
案情简介: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某甲公司分批次向被告某商贸公司供应矿渣粉,均有出库单或收料单写明了供货重量,合计供货总重量为2416.07吨,原告向被告开具了总价款为797303.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收票后均已抵扣税款。被告分别于2023年3月3日、7月14日、8月17日分别支付货款128881.50元、108035.94元、150170.40元,共计付款387087.84元。2024年1月24日,经双方财务人员微信对账,确认被告尚欠付原告货款总额为410215.26元。后原告索款未果,遂酿成讼。
法院观点: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对货款总额、欠款总额有异议,但原、被告双方财务人员对账时已经确认欠款额为410215.26元,系双方自认;同时,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经抵税,证明被告认可原告开具的税票显示的货款,税票显示货款数额汇总后为797303.10元,扣减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387087.84元,未付款也为410215.26元,与双方财务人员对账数额一致,因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410215.2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裁判结果:被告某商贸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410215.2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妥善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以备后续争议时使用,即使双方已通过非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建议尽快补签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在通过员工或代理人达成协议时,应核实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无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留相关凭证(如交货单、验收单、付款记录等),以证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在无纸化时代,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情况日益普遍。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只要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合同即可成立。法院生效判决也表明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在交易中应注重证据的保留和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徐茜,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主要执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诉讼与执行、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