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为了促使对方积极履行合同,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三金”——定金、违约金或者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在实务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或者既约定定金又要求赔偿损失,毕竟对于守约的一方,能获得的“金”越多越好嘛~但是,这样的约定并不一定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也不一定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为大家讲清合同中的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适用。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被履行,依据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给对方金钱或者等价物。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前者是指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后者是指当在合同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额。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过高于/低于实际损失时,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损失赔偿,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
违约金过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实际损失而调整违约金的金额;但定金不受此影响。
《民法典》第588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补充并用,即在按照定金罚则处理后,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但定金与损失赔偿金相加不应高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当守约方选择主张违约金时,若实际损失小于违约金的,违约金可以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若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通过调整违约金或者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以填平损失,此时需要对实际损失的构成进行举证证明。
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显著高于实际损失,则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两金”的请求,还会酌减违约金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综上,司法实践往往遵循民事损害赔偿之填平原则,故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可以同时对定金、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进行约定,一旦遭遇对方违约,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选择适用定金、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冯逸凡,中国政法大学学法律硕士,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