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进入二十一世纪,电动车逐渐取代自行车成为国人主要的出行交通工具之一。近期我国排查电动车登上热搜已经有一段时日,“二十五万人夜查电动车”“江苏第二轮夜查电动车一晚清理二万多辆”……如此大力整治电动车,原因何在?这些治理方案有无法律依据?有哪些后果?
电动车的使用、存放多年来一直被社会所诟病: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窜马路、违规使用电源充电、乱停乱放等等,这些问题背后更多的是国民认知不足、缺乏公德与法律意识,依靠国家管理的引导确实可以改变这些现状,但如何引导?如何在这方面体现国家管理的水平?
电动车是家庭私有财产,公民个人在合法厂商处购买所得的电动车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只要是电动车来源合法,以不符合新的国家标准为由进行收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
电动车对很多家庭是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2023年电动车管理新规本身就是对电动车生产、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标准出台背景是电动车失火、交通事故频发等一系列原因,多地依据新规采取了“扣押”“清理”“收缴”手段,网传有的地方交警甚至拿尺子当场测量电动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有时候产品设计标准是为了让消费者更加舒适、方便使用产品,新规里并没有进一步对国家标准进行解释,大众对电动车执法力度以及方式纷纷表示质疑。
电动车管理社会上诟病最多、群众意见最大的是电动车的收缴,收缴不是行政法法律用语,收缴行为可以视为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财产。当电动车由于在道路交通的使用违法,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没收其电动车时,由交通警察处置并无不妥,但是当电动车因为产品本身不符合新的国家标准,并且此标准是消费者方便使用的标准而非安全标准,交通警察对其处置明显就已经超越其职权范围,前文提到的网传有的地方交警甚至拿尺子当场测量电动车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此标准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还是不符合方便使用标准?甚至于当电动车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对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合适吗?此时处罚对象应该是生产及销售者,电动车的国家标准一般公民都不会去刻意研究,也只有生产与销售产品的商家才有可能专门去钻研,电动车使用者一般也是消费者,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应该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来进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明显高于电动车新的管理规定,当二者规定有冲突时,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合法购买的电动车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在行为人没有违法前提下,仅仅是电动车自身标准不符合新规就被行政处罚,甚至于没收,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诸多上位法。

当公民个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如果电动车的使用被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