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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李苏妮:“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下未实缴出资的法律后果与合规应对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此为自1993年《公司法》出台以来的第五次修改,也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在本次修改条款中,“注册资本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备受瞩目,其来自2024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为何备受关注?笔者律师分析原因有二:


一、“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的新规定与即将失效的2018版《公司法》规定区别显著;

二、该新规几乎与每个公司利益挂钩紧密,公司企业若不及时更新法律认知并及时调整治理方案,可能面临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本文就新旧两版《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制度”的区别,分析新法制度下公司未实缴出资的法律后果与合规应对


本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改变了旧公司法什么?

A Lot has Changed


改变了旧公司法的资本的出资规则,使得“一百年后实缴公司资本也不迟”的规则成为了历史。


先看“历史”如何规定。2018年《公司法》(下称“旧法”),关于注册资本缴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法条解读:在上述规定下,缴纳公司资本只需要明确三个规则:1、注册资本数额无门槛要求;2、注册资本认缴即可;3、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无强制要求。在此背景下,某“王总”可以于2020年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约定100年后即2120年缴齐出资。


利弊简析:此规则更侧重保护公司的自主权利,发生过历史积极作用,如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创业者积极性,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和活力;但自由的代价必然导致交易安全的牺牲:大量“空壳公司”出现,公司资本充实性受到挑战,公司信用风险大量增加,案件执行难度加大,债权人的利益大量被破坏,制造诚信危机的公司往往也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再看新《公司法》在此问题上如何规定的,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法条解读:对比新旧公司法,2024年公司法在注册资本数额上仍然保持无门槛限制,但缴纳方式已不是认缴和无实缴期限,而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区别就出现了,在新《公司法》制度下“王总”于2024年7月1日注册一家公司,若注册资本还是5000万元,那么其缴纳注册资本的deadline只能是2029年6月29日前,再也不是旧《公司法》所允许约定的100年!那么请问,王总还会把注册资本轻易写为5000万元吗?


法律意义:新《公司法》要求公司“5年内缴足”出资,几乎与市场中的所有企业的利益相关,与旧法相比,新公司法加重了股东的出资责任,更侧重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新《公司法》体例下,股东更需要监督彼此的出资责任,公司可能重新评估其资本需求和财务规划,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法律风险也会被市场重新评估,这就是开篇提到的本条款备受瞩目的原因。


问题来了:“王总”如何有能力5年缴齐5000万元出资,若无法缴齐出资会有何法律风险?



二、未缴齐注册资本的法律风险提示(股东责任角度)

Legal Risk Warning

1、股东赔偿公司损失

法律风险:股东如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不仅需要补缴未缴纳的出资,还需对因未按时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依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无过错”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只要某一或某些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则来实缴出资,那么已经实缴出资哪怕并无出资过错的股东也可能要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警示股东们要谨慎筛选合作伙伴。


法条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将“失去股权”

法律风险:即“股东失权制度”,该制度是新公司法正式确立的规则,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在满足法定的条件下,可以对该股东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除权”。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制度下股东不实缴出资是有“被开除”风险的,其再也不仅仅是旧法中“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而已。


法条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法条要点归纳——如满足以下四个条件,股东将会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①股东出资期限届满;

②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

③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

④经董事会决议发出失权通知。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股东应当依法转让丧失的股权,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补足相应出资。


4、被执行风险——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律风险:公司一旦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他人申请执行,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即使实缴期限未届也被视为到期,该股东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我们把该“游戏规则”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条依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风险不限上述

比如股东还可能面临被公司限制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的风险(《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如公司作为主体还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此处不详述。


三、股东出资法律风险的合规应对建议

Compliance Advice

1、事前风险预警,建立“股东出资能力评估机制”。

建立出资风险事前识别与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未实缴出资风险,设计“股东出资能力评估机制”,使用专业部门对股东出资能力进行立体化审查,对股东个人信用进行评估,严格控制股东准入门槛,确保股东有能力出资,股东出资真实、合规。加强事前风险预警,公司能够显著降低未实缴出资的风险,提升企业的稳健经营能力。


2、事后风险弥补,设计“股东失权承继机制”。

建立出资风险事后填补机制,如“股东失权”后的股权承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风险应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通过风险弥补与应对机制的建设,公司能够提升股权承继的漏洞,保障公司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加强员工培训与公司法制化建设。

通过定期举办合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未实缴出资合规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同时,营造诚信、合规的企业文化氛围,引导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通过加强员工培训与文化建设,企业能够提升整体合规意识,降低合规出资的管理难度。


4、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及时了解监管政策的变化和监管重点,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监管要求;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行业合规发展。通过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未实缴出资的合规挑战,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5、寻求律师法律帮助,制定更专业的合规方案。

由律师结合公司企业的特点,深度挖掘新《公司法》以及《公司法》配套规定,为企业的出资风险等问题制定更专业的法律方案,使得企业在新公司法机遇下,能够获得更大的交易安全,得到更可持续性的发展路径。




新《公司法》能为企业赋能

Empower your business

新公司法的修订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因此对股东出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看似加重了股东责任,牺牲了市场灵活性,然而“约束”也意味着“护栏”:新《公司法》“迫使”公司对治理提出更严格要求,拦截或者降低公司成为不良企业的风险性,使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更可行。新《公司法》也是钥匙,企业在专业的法律安排下运用好新《公司法》,公司将被赋能,走得更高,飞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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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妮:律师,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华中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之诉;
执业理念用工匠精神精心雕刻每一起案件,专业、细心、诚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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