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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李舒琪:用AI制作出的图画被别人盗用,能维权吗?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以及算法的开源,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品进入人们的视野中,普通人也可以利用开放性的人工智能平台进行创作,如Stable Diffusion、Novel AI、Midjourney等。AI技术以其具有一定创造性的特点,给AI生成品在“是否能享有著作权”及“著作权的归属”等方面带来不小的争议。

假如我利用AI创作的一幅图画被别人盗用了,能起诉盗用者侵犯著作权吗?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件之一:李某与刘某著作权纠纷案——“AI文生图”著作权案【(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或许能给我们带来些启发。


基本案情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了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上发布文章,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观点

1. 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作品

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因此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

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提示词对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参数对画面布局构图等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如何认定?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是否有一定的创作个性,即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构思、思想或感情。

2. 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案涉图片的著作权

原告为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而且体现出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故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启示

1.复杂的人为干预是认定为“作品”的关键

AI并不具有自主意识,这一特点决定了AI只是人创作作品的工具,AI数据训练的内容以及使用人的指令对AI生成的画作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最后生成的AI画作与人的选择和干预有密切的联系。如果AI作画平台的使用人只是进行简单的关键词的输入就生成画作,那么这幅画作中使用人的智力投入在最终呈现的效果中所占的比例是微不足道的。如此一来,在生成过程中就不能体现使用人的个性化创造,结果并不符合著作权中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的要件,不能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反之,如果AI生成的画作是使用人对AI绘画平台经过数据训练、不断调整提示词、不断修正相关参数后在海量的生成图中多次调整、选择得到的,这种复杂的人为干预体现了使用人的个性判断和审美选择,是使用人思维方式的视觉呈现,其借由AI绘画平台生成画作表达思想与情感,这种运用智力塑造出艺术形象的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可以认定为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AI主体资格的缺失不影响

符合规定的AI绘图被认定为作品

就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而言,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此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但AI作图平台的使用者通过投入人的思想,使所生成的图画具有人的个性化表达,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目前对AI生成画作的性质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典型判例中首次认可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体现出司法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鼓励更多的人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创作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作品。但AI生成的画作仍有很多有争议的问题,例如,AI数据库中素材的复制权侵权风险、使用AI绘图过程中的改编权侵权风险等,这些问题依然值得注意。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十一条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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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琪,武汉工程大学法律硕士,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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