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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刘迅:老小区安装电梯低层住户如何维权?1 基本案情 Basic Information 某小区中老年业主居多,为改善小区的出行及居住条件,方便生活,经单元居住业主签名同意、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请,但在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时,低楼层户主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挠施工单位施工。经当地社区、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 2 法律要点 Referee Points 本案中如若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人数和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施工方案也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且公示,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相邻通行权之规定,低层住户对增设电梯应当具有适度的容忍义务。老旧小区增设外置电梯,虽然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低楼层或其他部分居民的相邻权利,但是抛却沟通、擅自阻挠合法民生工程的行为,显然与相邻权利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相悖,不利于邻里关系的和谐友善,更无法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3 关于底层住户的救济途径 Relief 1.若加装电梯确实给反对业主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可依据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2.若加装电梯的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 3.若电梯加装审批程序不合法,如未对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隐患等进行实地审查等,则可对行政机关的相应行政行为提起异议进行维权。 4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Provision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刘迅,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领域为: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企业法律服务等。善于分析案件的走向,形成较好的代理及辩护思路,诉讼中能够与法院沟通顺畅,能兼顾情理化解双方的矛盾,帮助委托人高效诉讼、及时止损、实现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