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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柴梓夏:所以,是恶意攀附、引导吗?

3·15刚过,大家还在央视爆出的信息中久不能平,3月19日下午,#周杰伦一审败诉网易#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一。杰威尔公司起诉网易,认为其账号未经授权赠送玩家周杰伦专辑、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进行销售、发布玩家弹奏的《青花瓷》、微博文案未经授权使用周杰伦姓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悉二审程序已被提起,后续结果有待公布。杰威尔公司想要打击的应该是虚假宣传行为传播引人误解信息的不正当行为,虽然对不正当竞争的了解似乎有一点偏差,但不影响起诉仍是维护权利的正当方式。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均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重在规则指引,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精准的参考和指引,同时为社会各界更好学法用法提供服务。)


商品片面对比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

某台资自行车公司诉广州某自行车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3583号

基本情况

广州某自行车公司在举行新产品战略及发布会过程中,将某台资自行车公司生产的销售量较大、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主打自行车产品,与该家自行车对比。从自行车车架、前叉、变速系统、刹车系统、轮组五个方面进行片面对比得出该家公司生产的同样性能产品,只需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一半价格的结论

法院认为

广州自行车公司在其产品发布会上宣传介绍其自身新产品并无不当,但列举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与其发布的新产品进行对比,主观上具有借某台资自行车公司品牌来扩大自己新产品在同档次自行车市场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使消费者误解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性价比低而突出自身新产品的物美价廉。广州两某自行车公司通过罗列四款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进行一一对比,并标明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价格,进而强调自身新产品价格,刻意引导消费者认为进行对比的自行车配置、性能相似,价格却相差巨大,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广州两某自行车公司产品性价比极高而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性价比低,影响消费者对某台资自行车公司产品的认知评价和购买选择,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广州某自行车公司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将他人工程图片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使用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

基本情况

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将该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自己的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宣传册中8张产品图片展示的是单个产品安装效果,不能体现具体施工项目,乙公司宣传册及所附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相关标识,与甲公司的标识在拼写上具有明显差别,一般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且标识拼写明显不同,亦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改判,认为,乙公司将甲公司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替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乙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乙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由此易使乙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与其作为同业竞争关系的甲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对于消费者而言,正是由于乙公司对其产品的虚假宣传,易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乙公司在宣传册中称“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再审庭审中,乙公司承认其至今未申请相关专利,故上述内容亦存在虚假,易使相关公众受到欺骗、误导,侵害与乙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拥有多项专利的甲公司利益,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结论

将同业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中的商标换成自己的商标,并将工程图片当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进行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抄袭摹仿同业经营者品牌历史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某株式会社诉中山市某某猿服饰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03号

法院认为

经营者在其官方网站上以抄袭摹仿同业经营者品牌历史的方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品牌介绍,宣传其商品,明显具有攀附同业经营者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其与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欺骗、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典型的攀附商誉式虚假宣传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虚假宣传又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就需要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满足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公益活动中的赞助行为又是否归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呢?人民法院案例库也给出了参考案例。




关于公益活动中虚假宣传行为的司法判定

重庆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大学、重庆某某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

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某文化公司与“2009中国·重庆绿色形象大使活动”主办单位约定承办该选拔活动,该文化公司向出具本次赞助的策划方案,其中载明有“该活动可以作为一种广告行为,为企业赢得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各方在方案上盖章。而后,主办单位之一的重庆某大学又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重庆某某旅游公司提供赞助资金2100元并获得“某某环保形象大使招募活动”(具体名称不同)招募活动的冠名权。

法院认为

对于从事的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主体而言,承办公益活动或在公益活动中冠名可以起到扩大其知名度的作用,具有间接营利性的特点,有利于增强承办者或冠名者所从事的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竞争实力和交易机会。因而,承办公益活动以及在公益活动中冠名的行为具有广告宣传的商业价值,在公益活动中就活动相关信息进行假冒宣传或夸大宣传的行为,如果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也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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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行为意在扭曲市场交易真实情况,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持续纠治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能够一定程度上消除损害公平竞争的风险隐患。然而,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一部分人容易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长远影响。所以,除了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还需要推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消费者我们也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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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梓夏,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主要从事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民商事领域的各类争议解决纠纷;擅长公司业务,为市国有企业集团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善于分析案件的走向,形成较好的代理及辩护思路,诉讼中能够与法院沟通顺畅,能兼顾情理化解双方的矛盾,帮助委托人高效诉讼、及时止损、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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