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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金科:从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看人格权

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案宣判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媒体报道称,后续当事男子何某某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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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 城铁第一法院 微信公众号

该案宣判后,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只是个误会,在误会澄清后,当事女方接受了警方的批评教育,并当场及时地向原告鞠躬道歉,还主动提出承担其交通费作为补救,不具有侵权的过错,有人则认为女子误以为男子鞋上的闪光点为偷拍设备是过于敏感,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已侵犯的男子的权益,甚至还引发了性别对立等话题。孰是孰非,在此本文不作评论,借此机会,想让大家通过本文更好地了解什么是人格、人格利益和人格权,以此更好地了解本案的争议,做出属于自己的判断。


何为人格,

即做人之资格。


要弄明白人格权,首先要搞清楚何为人格。在生活中某人觉得受到侮辱时会喊:你侮辱了我的人格!这里所提到的“人格”和我们人格权法上的“人格”是一个意思吗?


“人格”一词源于希腊语,原来主要是指演员在舞台上戴的面具,与戏剧角色有关,与现代人格的含义并不相关。在法学上,“人格”一词是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赋予了不同含义。一般认为,在民法领域中,人格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简而言之就是做人的资格,有这个资格后,人就享有了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则是指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有时候也被简称为人格。“你侮辱了我的人格”,一般是指这层含义。


何为人格权,

即让人活得更有尊严。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单说,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下定义,而是为了便于理解,以列举的方式从外延的角度对人格权做了界定。此种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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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为 罗翔老师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就是《民法典》第990条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从适用上来看,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兜底条款,在法律法规对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在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件中,男子主张的就是一般人格权。


结语

到底是女方滥用隐私权,侵犯了男子的一般人格权,还是男子主动曝光自己被诬陷偷拍,并起诉女方是否为过度维权,需要具体到案件的细节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目前该案已上诉,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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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事的领域:建设工程、保险金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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