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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金科:从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事件看人格权近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成都地铁偷拍事件”当事男子维权一案宣判。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对当事男子何某某要求罗某某、曾某某(两女子)、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媒体报道称,后续当事男子何某某已上诉。 图片来自 城铁第一法院 微信公众号 一 何为人格, 即做人之资格。 要弄明白人格权,首先要搞清楚何为人格。在生活中某人觉得受到侮辱时会喊:你侮辱了我的人格!这里所提到的“人格”和我们人格权法上的“人格”是一个意思吗? “人格”一词源于希腊语,原来主要是指演员在舞台上戴的面具,与戏剧角色有关,与现代人格的含义并不相关。在法学上,“人格”一词是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赋予了不同含义。一般认为,在民法领域中,人格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简而言之就是做人的资格,有这个资格后,人就享有了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则是指公民、法人固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种。人格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由生命、健康、名誉、姓名、肖像等要素构成,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有时候也被简称为人格。“你侮辱了我的人格”,一般是指这层含义。 二 何为人格权, 即让人活得更有尊严。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单说,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下定义,而是为了便于理解,以列举的方式从外延的角度对人格权做了界定。此种开放性列举的方式有助于保持法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人物为 罗翔老师 结语 到底是女方滥用隐私权,侵犯了男子的一般人格权,还是男子主动曝光自己被诬陷偷拍,并起诉女方是否为过度维权,需要具体到案件的细节从多角度进行分析和思考,目前该案已上诉,不妨让子弹再飞一会。 金科,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事的领域:建设工程、保险金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