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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柳春妹:执行过程中常遇的几种执行状态

执行案件中,尤其是在年底,经常接到法院执行法官电话通知“因本案法院穷尽措施还是没执行到财产线索,现告知你我院将终结本次执行”,很多当事人就会困惑终结本次执行(简称“终本”)是什么意思?终结本次执行和终结执行意思是否相同?执行案件中还经常碰到诸如“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等等不同的执行状态,现在小编就执行案件常见的几种执行状态、适用情形做个简单介绍: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必须出于法定事由,否则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包括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4)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5)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此外,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恢复,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恢复。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中止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主要归纳出13种中止执行的

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并请求中止执行;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

(8)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9)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10)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11)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

(13)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是指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结案的一种方式,但只是暂时性地退出案件的执行,这与执行终结不同。执行终结是执行完毕后的执行结案,终结本次执行是执行未完毕,但是本次已经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结案。终结本次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五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执行人如果对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不服,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财产线索或者有法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可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从而裁定执行终结,非正常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终结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终结执行是执行案件的一种彻底性退出方式,终结执行通常适用于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情况,原则上,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程序不可能再次启动。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

主要归纳出10种终结执行的

法定事由: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

(7)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

(8)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

(9)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10)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小编阐述的常见的执行状态和适用情形,执行是诉讼最后一个环节,确保执行到位才能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虽然现实一直有执行难困局,但国家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也在尽力破解执行难困局,立法上在《刑法》中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执行实践中通过“法院+公安”的联动执行机制有效查找到被执行人线索,确保执行到位。所以现实中遇到个人权益受损情形,仍然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障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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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春妹律师: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建工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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