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今天交易行情价是多少?要买多少个“矿机”才能尽快挖出1个比特币?热播港剧《叠影狙击》里犯罪分子买卖人体器官用比特币交易,警察怎么查不到交易者?……比特币是什么?“比特币”三个字,看起来自带“指环王”的魔幻,听起来仿若网游般虚幻,这些年人人都在讨论比特币,但似乎人人又不懂比特币。
比特币简称“BTC”,是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先生于2008年11月1日在密码学讨论会议上发表的新型数字货币论文中提出,比特币于2009年问世。概理地说,比特币是一种虚拟数字货币,它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由一种名为比特币的加密算法生成,通过“矿工”进行数字“挖矿”获得,比特币的本质是成串的复杂数字代码。由于比特币具有稀缺性,交换性,其获得需要付出很高的劳动和时间成本,具有价值性,因此比特币在世界某些区域获得了类似货币的流通和交换属性。
形象地说:比特币总额在一开始就被限定为只有2100万枚,它们分布在浩瀚的比特币“矿场”的运算规则中,每个想获得比特币的人,就要不停地在比特币系统中解题做运算即“挖矿”获得。理论地说:比特币的核心技术是区块链技术,它是一种分布式账本,记录了比特币的所有交易和相关信息,区别于每个国家的货币由各国中央机构管理,开采比特币过程中的账本并不由任何中央机构控制,而是由全球范围的“节点网络”共同维护,“节点网络”中的每个参与者,被称为“矿工”,“矿工”通过复杂的运算规则来验证和确认交易,把交易数据打包成带有“哈希值”的“区块”,然后与前一个区块通过密码学方式链接,形成不可篡改的“区块链”。“区块链”相当于记账本,“矿工”们计算、验证交易、生成新的区块并加入区块链的过程,就是更新这个“记账本”的过程,作为贡献“记账本”的回报,矿工就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新发行的比特币,那么比特币就获得了!比特币的这种获得过程,在我国民法学中属于“原始取得”,比特币还可以通过购买交换获得,这对应我国民法学中的“继受取得”方式。
比特币诞生之初曾较容易从系统中获得,今日“挖”币已十分耗时与不易。这是比特币的计算规则决定的,中本聪先生在设计比特币时设定:每生产21万个区块,挖矿时比特币奖励减半一次,即产生的比特币数量减半,直至比特币不能再次细分。同时前面已述比特币的总量也并非无限,而是总额设定为2100万个。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比特币的产效正在以惊人的速度递减,“矿工”们都想跟时间赛跑,争取在下一次奖励减半之前挖到更多的比特币。而要做到这一切,则意味着对矿机即电脑计算速度惊人的要求,意味着漫长的挖币历程和无尽的用电量消耗。据非权威数据统计:比特币算力已经达到每秒300万万亿次哈希碰撞,而目前顶配电脑算力只能达到1000次左右哈希碰撞每秒,假如使用一台顶配电脑其24小时也只能挖出0.0018个比特币,如果想挖掘一枚比特币出来,大约需要556天方能做到。在这样的规则下,“矿场主”们要跑赢市场,唯一能做的就是购置更多、运算速度更快的矿机,方能抢在他人前面挖到更多的比特币。以目前市场上算力最快的矿机举例,如果想要在一天内挖到一枚比特币,就需要764台该设备同时工作才能做到,可见,挖矿除了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电脑,还要耗费高额的电力,据统计,一台矿机工作一天所需电量在35度左右,对于一台矿机而言,一年会有将近10万的电费,而即使是小型矿场,一般也会有上万台矿机,这些机器工作一天的耗电量已经远超过一个自然人一生的用电量。可想而知,全球的矿场加起来的耗电量数字有多惊人。据计算,最后一个产出比特币的区块将会是第6929999号区块,这大约要在117年后的2140年前后才能发生。比特币已经由诞生之初每一枚不足一美分,飙升至现在的数万美元一枚,这个结果恐怕是中本聪先生自己都未曾预料到的。
比特币以上的生成原理,决定了比特币至少具有以下特质:
与一国的国家货币必须由国家中央机构发行和监管不同,比特币不由任何中央机构或者第三方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产生,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数据,这使得比特币交易可以绕开银行系统,在国与国之间轻松转换资金。
比特币通过告知公钥和私钥密码的机制进行交易,每个比特币钱包的“地址”不包含任何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各方的账号中不涉及个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交易双方均不知道对方是何人在何处交易,交易两端的身份信息完全是隐匿的,第三人更加无从得知双方的交易信息。这也是文首提到的《叠影狙击》中不法分子买卖人体器官,使用比特币来交易,可以做到身份上完全隐匿,警方完全无法破获的原因。
前文已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先生把比特币的发行总量设置为2100万枚,想挖掘比特币的“矿工们”只有在最短的时间里计算出数学题答案,才能获得相应比特币奖励,而比特币的获得,要受“比特币减半”的算法规则制约,即每产生210000个区块就会发生一次比特币减半,这意味着挖掘比特币的难度越来越高,所有人都想在下一次“奖励减半”之前开采到更多的比特币,这也是促成比特币被竞相追逐的原因之一。
比特币的上述法律特征,或促成了比特币的广为使用,因此比特币在跨境支付和理财投资上充当了重要角色,但是由于比特币交易难以溯源,可以规避国家经济政策管控,同时也带来民间交易安全隐患,各国对比特币的接纳度都是有限的,我国尚无关于比特币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态度体现在下述文件中:
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笔者按:《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不是货币,其不能作为货币的“身份”在市场上流通。但肯定了比特币是虚拟商品。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笔者按:若说2013年《通知》只是民事规则上的界定,那么2017年《公告》则把“发行”、“发售”虚拟货币等的行为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也属于“虚拟货币”,作为违法犯罪的被打击对象,官方态度进一步明晰。
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且要“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笔者按:2021年《通知》对比特币的非法货币属性和金融行为的禁忌进行了实务上的明晰,这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比特币之所以在国际社会被广泛使用,得益于其诸优点,比如其可以用于兑换不同国家的货币,可以作为升值投资工具,可以作为更便捷的跨境支付工具,但是优点也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目标,比如比特币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被广泛运用于贩毒等非法活动的交易中。从以上各部委的文件可以看出,比特币在我国不能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与其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都要予以打击。
现实往往更加“狗血”,以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分析,目前已大量出现以比特币为标的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以技术手段盗取比特币的民事纠纷、刑事方面以比特币为支付方式收取毒资的案件不断涌现,执行机关也面临比特币形式的财产怎么执行等问题。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单行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比特币的法律问题,但是比特币作为数据化时代的“虚拟财产”,其法律本质与其他常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本质并无不同,其适用我国民法制度和刑法制度调整是完全可以找到具体的适用规则。
擅长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之诉、刑事诉讼执业理念:用工匠精神精心雕刻每一起案件,专业、细心、诚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