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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陈建军:小议电信诈骗不久前一个朋友打来电话,焦急地跟我说他父母接到诈骗电话,骗子跟他父母说他出了车祸,医院急需5万元的急救费,他年迈父母焦急之下给骗子转了5万元,问我怎么办。我帮他报警冻结了骗子账户,把5万元追回来了。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不知有多少人受害,能追回钱已是不幸中的万幸。 电信诈骗泛滥成灾,防不胜防,缅北电诈案更是轰动全国,非接触式的诈骗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网上甚至于流传了很多接到诈骗电话后调侃骗子的段子。防诈宣传标语处处都是,公安系统的反诈骗APP也在不断升级,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诈骗电话、短信依然猖獗。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电信诈骗最大特征就是利用通讯工具、网络,例如电话,微信、QQ等通讯软件。其次就是诈骗范围广,扩散快,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通过编造虚假电话、短信地毯式地给民众发布虚假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布范围很广,侵害面很大,所以造成损失的面也很广。 再次,电诈的内容多变,不一而足,比如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办案,以配合调查为名套取银行卡及密码;编造车祸、疾病为由要求家里老人支付救命钱;利用股票、基金等陷阱骗取受害人钱财……。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是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 最后,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多为团伙作案,分工合作,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反侦察能力较强。 电信诈骗没有专门的定罪,我国刑法是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认定: 数额较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电信诈骗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缺陷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提高。 曾几何时,警方破获电信公司倒卖个人信息案历历在目,个人信息的流露让全体民众都暴露在电信诈骗的视线当中,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是斩断电信诈骗的终极手段。 当前,国家层面不断加强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加大宣传电信诈骗的各种手段及预防措施,是有效抑制电信诈骗的扩张、加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犯罪成本的重要手段。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可以相应提高民众应对电信诈骗的认知水平,民众法律意识提高是应对各种诈骗犯罪的有效途径。 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