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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林津津:企业签约需谨慎,浅谈表见代理的认定合同风险 表见代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签订很多合同。有时,企业为了盈利,往往注意不到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笔者近期代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表见代理,今日便浅谈一下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以案说法 一、 2020年5月,原被告签订产品营销服务订单,被告委托原告为其项目投放品牌宣传广告。订单签订后,原告为被告充分完整地进行了广告资源的投放,被告却拒绝向原告支付广告费,故原告提起诉讼。 在庭审准备过程中,笔者发现产品营销服务订单上仅有双方员工的签字,而无原被告公司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被告在庭审当中极易以签字代理人非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人员非其员工等多种理由进行抗辩,从而否认被告为合同相对方,以期免除其合同义务。笔者通过深入的了解,发现原被告双方并非初次合作,在此之前便已存在多次业务合作关系,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否认其员工的签字行为,那么原告便可以提交之前双方订立的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员工系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案涉合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付款。 现一审判决结果已出,与笔者料想的一致,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员工系有权代理,其签署产品营销服务订单的行为对被告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表见代理的含义 二、 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基于相对人对代理权外部特征的理解,虽然从代理内部关系上看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时,该法律行为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果的代理情形。 表见代理是代理之一种,其代理权不是基本本人的明示授权,而是基于本人的默示或者表面授权(以一种让相对人相信存在授权的形式)产生的代理。其发生与明示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即法律行为的一切后果直接由本人承受。但是,如果本人受有损失,可以向代理人主张赔偿。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区分 三、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通常一起被人提及,那么如何区分二者呢? (一)判断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核心区别是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需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的“理由”,包括主客观相结合的构成要件: 1、主观上要善意且无过失。善意即不知悉、不了解、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一般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如对行为人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行为人的职位进行审查。 2、客观上要存在权利外观。权利外观主要包括:A.介绍信;B.加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C.交易习惯。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不得是伪造的,如是伪造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构成无权代理,著名的案例有“南山必胜客”腾讯诉老干妈事件。 (二)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与此相对应,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能够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适用有权代理规则。 (三)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简要概括,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不追认,则行为人承担;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而签订的合同系有效的合同,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行为人订立合同行为 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形 四、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01 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02 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 03 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范围。 04 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比如在公开场合声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有书面公开通知授予行为人代理权,实际上没有对该人进行授权,相对人难以知晓。 05 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 06 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比如,被代理人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交给行为人,或者出借给行为人,就属于应当知道行为人会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另外,当相对人已经将订立的合同提交给被代理人,但因被代理人没有阅读而未向相对人表示反对,也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在认定表见代理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在于向当事人搜集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当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切勿着急忙慌,要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如对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进行形式审查,对合同相对方的业务人员的身份、职位进行审查,要求其出具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最后,还需要将这些证据留存,以证明签订合同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及恶意。企业签订合同时以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均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企业应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实现高质量发展。 林津津,毕业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学士,在校期间辅修了金融双学位,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主要从事的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