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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金科:《民法典》中最“任性”的权利之任意解除权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因定制服装、购买家具等和商家签订合同,但有时,因为种种原因,我们签完合同后又会后悔,这时,我们能随意取消订单吗?如果取消订单,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这就涉及到我们通常容易忽略的一项权利的行使:任意解除权。 01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签订木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定制木板,木板上的图案需要甲方指定。合同在履行的过程,由于甲方的下游客户出现经营困难,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也无法正常履行,甲方欲想解除与乙方的合同,及时止损。 02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条件 任意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相比,不需要任何理由和条件即可解除,是一项非常“任性”的一项权利,因此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以严格限制,一般只存在以双方信任为基础的合同。通过对民法典关于任意解除权规定的梳理,下列合同可以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 一类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30条); 2、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33条); 3、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8条); 4、不定期合伙合同(《民法典》第976条); 5、不定期肖像(姓名)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第1022条)。 一类是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民法典》第787条); 2、承运合同中的托运人(《民法典》第829条); 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民法典》第899条) 。 03 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后果 上述合同双方或一方均可任意解除,但解除后责任的承担却并不任意。合同解除后必然会涉及到赔偿责任,但不同于违约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解除后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回到上述案例,甲乙双方虽然签订的是购销合同,但从合同的履行来看,符合承揽合同特征,而非买卖,因此甲方作为定作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但解除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自己的损失,所以,甲方即使解除了合同,如果乙方已经完成工作,那甲方也很难达到止损的目的。 04 结语 合同的任意解除虽名为任意,实则并不任意。它的适用情形、适用方式、适用后果均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民法典》虽对合同任意解除作出了扩张性规定,但同时也为他戴上了“紧箍咒”,意在宽严相济之间有效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 金科,毕业于长江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主要从事的领域:建设工程、保险金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等,在办理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