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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李苏妮:“假离婚”却“真分手”,分割出去的财产怎么办?“假离婚”是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通常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成如优惠购房、拆迁分房、逃避债务、户口迁移等目的,而约定的“暂时”离婚,目的达成后就“复婚”的行为。由于“假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坚信对方是积极追求复婚的,因此该情形下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往往并非体现一方真实意愿,如夫妻商议办完事后就复婚,妻子暂时同意把全部财产写在丈夫名下。而现实中夫妻间“假离婚”却真分手的例子比比皆是,这就为日后的法律风险埋下了隐患。 杨女士和王先生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5年夫妻为购买学区房享受首套房优惠政策,口头商议先办理离婚,再以杨女士名义购房。 为了满足杨女士名下没有房屋而便于优惠购房,杨女士和王先生简单拟定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价值320万元的房屋以及车辆、存款等归王先生所有,双方还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准备工作完成后,杨女士和王先生于2015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购买学区房后,杨女士跟王先生提出复婚,没想王先生却迟迟不肯,后杨女士伤心地得知王先生已与另一名女性交往多时,不仅如此,王先生还把离婚前夫妻共有的现金车辆等赠予该女性。杨女士悲愤之下对王先生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由于杨女士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以购房为目的“假离婚”不应对抗婚姻登记部门离婚登记的效力,故对其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即杨女士不得不接受双方已离婚,财产按照协议归王先生的事实。 “假离婚”给杨女士带来的教训是非常痛心的,看似“不公平”的判决背后,反映的是杨女士轻信会复婚,盲目签订协议,对自己真实意愿与协议不一致没有进行证据留存的结果。须知法律上其实并无 “假离婚”概念,夫妻只要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论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如何,在法律上就不再是夫妻关系,就是“真离婚”。而这种离婚带来的法律风险远不止上述案例呈现的情形,其至少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不再是夫妻关系,离婚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继承自己父母所得的遗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物品属于赠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不再享有继承权利; 五、夫妻办理离婚登记后,任意一方与第三人恋爱、同居、结婚均属合法行为; 六、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极易被认定为有效和必须履行的; 七、离婚行为实为一方为牟取私利而骗取离婚、或者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为目的而为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还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可见,夫妻草率办理离婚手续后若无法复婚,夫或妻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将是其难以承受的。夫妻在考虑是否规避国家政策来让家庭利益最大化时,除非事先有专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否则切莫轻易选择离婚登记。 为牟取家庭利益而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原则上是法律和道德所否定的,但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法院仍会将离婚登记的效力(身份关系)与离婚协议的效力(财产关系)进行区分处理,这使得在“假离婚”中的利益受损的一方,拥有了财产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首先在离婚登记的效力(身份关系)上,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协议离婚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夫妻双方均有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三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离婚协议。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但是在离婚协议的效力(财产关系)问题上,夫妻一方则可请求法院对双方处分财产时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夫妻一方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而请求撤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且夫妻一方也可以通过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来主张撤销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此两种情况下夫或妻的证明义务较高,且多需要证据在事件发生时就形成,甚至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引,但这些确是“假离婚”案中夫或妻维权的珍贵法律资源。 法律“无情”,婚姻的法律本质是“契约”,“契约”一旦解除,说不定从此夫妻真的“一别两宽”“相忘于江湖”。“别”了的除了感情,还有曾经苦心经营的财产。 法律也“有情”,夫妻尽量不要选择为获得政策红利而“假离婚”,在不得已必须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若能对财产问题进行在先的专业法律安排,法律依然会保护这一方不因草率而“人财两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