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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 | 陈建军:刑法的宽与严

当前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社会教育缺失,部分人口素养较低,且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我们经常会看到高架桥上骑电瓶车甚至于载人行驶、过江隧道非机动车违规在隧道车流中穿行等等。特别是网络普及以来,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不少人贪图小利,防范意识较差,动辄成了犯罪帮凶,例如最近几年较流行的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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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与严,一直以来都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发生变化,要用好用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理解过于片面、简单,出现了当宽不宽、该严不严甚至一味从宽或宁重勿轻的现象,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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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是普遍现象,像前面提到的高架桥上骑电瓶车甚至于载人行驶、过江隧道非机动车违规在隧道车流中穿行这类危害交通安全完全构成犯罪的以及帮信罪等就宜宽,这类行为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宜严格依刑法入罪,即使入罪也宜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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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要保证从宽与从严的“相济”与“相当”。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既要克服重刑主义思想,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轻刑化思想,一味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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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犯罪特别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对因婚姻、家庭、邻里或者偶发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要兼顾法理情,慎重羁押、追诉,做到少捕慎诉慎押,重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立。轻罪案件里有依法从重处理的情况,重罪案件里也有依法从轻处理的情形,对此要辩证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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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企业生产经营犯罪案件时,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等关键岗位人员若认罪认罚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有保障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积极表现,可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对于在案件中起主导作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的企业负责人,则要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后,还要通过对涉案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等,真正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与时俱进的。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刑事政策的“宽”与“严”具有相对性,宽严“相济”的重点在于宽与严之间保持辩证、合理的平衡,互相衔接、共同作用,才能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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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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