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公司、民非单位,合伙企业是市场经济环境中另一类常见的企业形态。合伙企业是由多个法律主体共同创办的企业形式。鉴于企业类型的特殊性,合伙企业的设立系依据专门的《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根据资本结构或法律责任等不同,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构成,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1)连带责任:不管有无协议,所有合伙人都有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无限责任:合伙人不以投入份额为限,而是以个人所有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鉴于以上两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没有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因为他们的资产不属于个人,要么是属于国家的,要么是属于社会公民的。
有一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除外。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对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等等。这一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本人的执业行为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由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依照协议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相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对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显得更为“宽容”。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50人)。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包含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当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必须解散,只剩普通合伙人时,会强制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作为事务执行人,要求和条件依旧像前面介绍的那么严格,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在风险承担上,只需以其自身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 资本构成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位有限合伙人和一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投资,但不主动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企业则只有普通合伙人构成,所有合伙人都有管理和承担责任的义务。
2. 法律责任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只对其投资额度负责。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法律地位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组成,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普通合伙企业则不是独立的法人,其合伙人对外的行为均视为个人行为。
4. 出资方式的区别: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换言之就是“只出钱、不出力”。
5、特殊权利的区别:有限合伙人在协议约定内,允许同本企业进行自我交易、无竞业禁止、允许以自己的财产份额为限对外出质;而普通合伙人不管有无约定,有绝对的竞业禁止,对外财产出质必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在约定内可以同本企业自我交易。
合伙企业在初创期优点较为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1、灵活性: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等法人企业来说,更具灵活性。合伙企业不需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同时,在股权比例、财务决策等方面也更加灵活。
2、风险共担: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需要承担风险,这就使得个人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合伙企业在风险较高的创业初期较为有优势。
3、资源共享:合伙企业可以取得更多的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可以共同分享企业中不同方面的资源和技能。这意味着不同的合伙人可以专注于企业的不同管理领域,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更加专业和高效。
那么,相应的缺点也来了:
1、尽管合伙企业可以降低每个合伙人的风险,但也会因为有合伙人的存在,导致各合伙人的决策和理念出现不同而产生分歧。
2、合伙企业在退出时,尤其是重要的合伙人,伴随的是离开企业和财产分配的问题。若没有相关解决方案,会导致剩余的合伙人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3、合伙企业的管理更为复杂,因为其主要由多个人共同经营。这使得企业的方向和发展处于不同合伙人间的讨论和协商阶段,易导致决策迟缓。
要克服这些问题,合伙协议就体现得尤为重要了。协议约定的内容至少应包含: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份额、分红和分配、管理机制、退出机制以及纠纷解决等事项。合伙协议的签订是所有合伙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合伙协议的签订必须严谨、慎重、公平、尽可能详尽,须经过所有合伙人同意。只有在合伙人之间有良好的、详细的协议约定下,合伙企业才能更好地抵御各种风险,实现企业的长期经营和发展。
1.税收主体:根据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无企业所得税一说,属于个人所得税计税范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税收计算基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基础是其分红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而其他企业形式则是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
3. 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人的工资支出,应比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允许税前扣除。可理解为合伙人每月领取的“工资”,实质是经营所得,提前领取而已。
总之,合伙企业优点与缺点共存,只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合理的规划,可以发挥其最大的潜力,并实现共同的商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