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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李方倩: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前言


如果说恋爱是风花雪月,那婚姻无疑是柴米油盐酱醋茶!恋爱的甜蜜期是短暂而美好的,婚姻的平淡期才是长久、枯燥的。多少人耐不住婚姻的平淡期而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选择分道扬镳。在分道扬镳之前,如果双方之间还能友好协商,那矛盾就可以在内部化解,即走协议离婚的流程;如果双方已经不能够坐在一张桌子上好好说话了,那就只能对簿公堂走诉讼离婚的程序!今天我们大家浅聊一下两种离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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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方式有且只有两种: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网络谣传的以下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且是错误的:

1、分居满2年,视为自动离婚;

2、一方下落不明,自动离婚;

3、一方失踪,自动离婚。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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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需满足哪些条件

1、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

(2)双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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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1041 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多少年之内不能再婚的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自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条款中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或者为了逃避债务约定全部财产归属一方所有,该类条款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使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且已办理完离婚手续,相应的条款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4日王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入院治疗,2016 年6月5日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7 年 3 月 3 日王某与张某前往A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二人并未将王某患病且已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告知A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亦未进行询问就为二人颁发了离婚证。王某的母亲得知女儿离婚后,以A区民政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A区民政局撤销王某与张某二人的离婚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王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王某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A区民政局不应受理其作为申请人的离婚申请。因此,A区民政局向王某和张某核发的离婚证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简单来说,要想协议离婚,首先要满足一些形式上的客观条件,其次就是要有离婚的主观意愿,另外,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都要有达成统一的意见才可以协议离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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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涉及到的三大问题


1、诉讼离婚的法定事由: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2、子女抚养权的确定:

(1)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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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型案例:

于某江与王某芳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某。于某江与前妻生育有一女,现随于某江共同生活。

王某芳与于某江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又因子女教育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 年王某芳与于某江分居,王某芳及于某在外租房居住。

2015年10月,王某芳向法院起诉请求与于某江离婚,一审法院于 2015年12月11日判决驳回王某芳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12日,王某芳再次起诉请求与于某江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于某由自己抚养,于某江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争议焦点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考虑到于某年纪尚幼 (2013年5月出生)且一直与王某芳生活在一起,王某芳对其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王某芳、于某江双方均系再婚,王某芳婚后仅生此一子,于某江与前妻离婚时已有一女今年 14 岁,故婚生子于某随王某芳生活较适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芳与于某江离婚,于某随王某芳生活,于某江每月给付其抚养费 1000 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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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案例中,于某随王某芳生活时间较长、王某芳也对其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改变生活环境对于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且于某江与前妻已有一女随其共同生活而王某芳并无其他子女,最终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将于某的抚养权判归王某芳行使。


3、夫妻财产分割:

(1)财产分割的类型:

房产、车辆、存款、人寿保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等。分割房产的情形又包括:婚前一方出全资购买的房产、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婚后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等情况,因篇幅有限,笔者以“婚前一方出全资购买的房产”此种情形,来举例说明,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

(2)典型案例:

林某、刘某梅于2003年7月4日登记结婚,自2015年1月开始分居。2017年3 月,刘某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 XX号房产 (以下简称太平桥西里房产)。

经查,2001 年7月,林某以成本价支付全款的方式从所在单位购买了太平桥西里房产,2005年12月9日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林某个人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太平桥西里房产系林某在婚前自其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全款购买,虽然太平桥西里房产是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太平桥西里房产属于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对于刘某梅要求分割太平桥西里房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中,太平桥西里房产是林某在婚前出全资购买,虽然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在婚后,但法院仍认定太平桥西里房产属于林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6 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擎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往往是因房地产行情变化而产生,并不存在夫妻对该房产投人物资、劳动、投资或管理等人为因素,故该房产的增值部分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结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均会涉及到婚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问题,只是协议离婚在当事人之间就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诉讼离婚,总有一方对于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需要法院居中进行调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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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倩,法学本科毕业,目前就职于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于领域为: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劳动仲裁争议等民事纠纷及银行不良资产处理等商事案件。执业理念:解当事人之惑,答当事人之疑,维当事人之权,护当事人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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