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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陈建军:“安乐死”的法律探讨前言 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各国法律的首要任务。但生命权的保护与尊重不仅仅体现在对死亡的排除,在个别情况下,认可个体死亡也是对 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而这种认可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安乐死。 安乐死的概念与分类 安乐死一词来自于西方,原意为善终即无痛苦、快乐地死亡或尊严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往往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已处于不可逆的濒临死亡且备受剧烈病痛折磨的状态之中,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应其要求,应用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生命的死亡方式。 安乐死分类有多种: 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是指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病人死亡的过程,又称仁慈助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对需要依赖生命维持技术生存的病人不给予或撤除生命支持,任其死亡,又称为听任死亡。 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 根据安乐死对象即被实施安乐死者的真实意愿,可以区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自愿安乐死是指在安乐死对象自愿要求的条件下对其实施的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则指安乐死对象在非自愿或未明确表示自愿选择的条件下被实施的安乐死。 垂危病人的安乐死与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 这里,垂危病人的安乐死只不过使死亡时间稍稍提前一些。非垂危病人的安乐死为若不进行安乐死,病人可以存活相当长时间,并且不一定自觉痛苦,但他的生活质量是低下的,对社会家庭是一个负担。例如畸形或发育不全的婴幼儿或患不治之症但尚未处于垂危阶段的病人,以及植物人等。 各国对安乐死的适用情况 当前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有:荷兰、日本、瑞士、美国俄勒冈州、美国华盛顿州、比利时、加拿大等国家。1994年美国俄勒冈州通过《尊严死亡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地方,2001年4月10日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帮助自杀法》,成为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之后,陆续有其他国家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 即便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正常的、健康的人想要安乐死是不能的。允许安乐死的,往往是重病缠身的。以日本为例,日本法律规定了施行安乐死的条件: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3、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可见,日本安乐死为自愿、主动、垂危病人的安乐死,排除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并考虑到社会伦理规范。 安乐死在中国 安乐死这一社会现象在中国出现并非突兀,1986年6月,一名59岁名叫夏素文的女子因肝硬化腹水而昏迷住院。尽管当时的医生尽了一切的可能来为夏素文医治,但最终还是不见好转。面对夏素文逐渐恶化的病症,最终院方便是无力回天。因为当时的急救条件尚不发达,一旦医生认定无法救治之后,基本患者都只能是等待死亡的最终降临。临终前的几天时间里面,夏素文因病痛的折磨哀嚎不断。一直守在病床前的儿子王明成看到受尽折磨的母亲,虽有心尽孝但也无能为力。 当时的夏素文一心求死,因为只有死亡在这时才是一种解脱。王明成看着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母亲承受着非人的病痛,为了不让母亲再受这样的折磨,于是王明成找到了夏素文的主治医生薄连升,要求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在听到了王明成的请求后薄连升表示一阵诧异,即便是从医多年,对于这样的请求薄连升也是第一次遇见。但是很快薄连升就对王明成的要求表示理解,因为在薄连升眼中王明成是一个大孝子,想要母亲早点得到解脱的这份心没什么可质疑的。但毕竟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作为医生的薄连升思前想后,纠结了很久才答应了王明成的请求。最终薄连升为王明成开了一剂安乐死药物,帮助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安详地离开了人世。 此后案发,王明成、薄连升因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最终被判无罪,此案即中国施行安乐死第一案。此外,还有2011年5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孝子邓明建购买农药助母安乐死一案等等。安乐死在没有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触犯国家法律前提下,体现对自身生命权有一定处置权。 结语 中国安乐死虽然没有立法,但安乐死符合民众生理需求,也符合社会伦理及人道主义原则,从刑法角度看,安乐死符合死者意愿,与故意杀人有本质区别。但安乐死从对象、原则、执行程序、监督及法律责任都进行规范后才有可能达到立法条件,相信不远的将来,安乐死也将成为法律权利上的一道风景线,走进大众视野,为国民所接受。 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