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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罗东辉: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救济?前言 自2018年最高院出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司法解释以来,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断从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吸收上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方面均作出了对债权人不利的规定。 一方面司法审判对夫妻公同债务的认定采取从严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执行法院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给债权人维权带来了重重困难。笔者结合承办案例分析债权人通过撤销权之诉及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探讨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 一、司法实践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种情况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司法实践中执行法院并没有统一的做法。笔者曾经代理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根据房屋产权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而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原则上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法院裁定对房产整体进行拍卖处置,但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向法院支付房产拍卖价格一半的购房款后,法院下达过户裁定。 有的执行法院会以共有财产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拍卖为由认定无法处置共有财产,从而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有的执行法院会要求债权人或共有人首先对共有财产提起析产分割诉讼,待析产分割判决后再对共有财产执行拍卖。近几年尤其是2021年以来,执行法院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执行不断规范,一般均不会直接执行,而是要先法院判决析产分割,确认债务人享有的份额,执行法院再根据法院确认的份额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拍卖。 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一)离婚协议撤销的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即是在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不合理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通过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撤销会涉及到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处分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涉及到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 关于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结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提到,防范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所规定。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在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转让或者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协议明显不利于举债一方,导致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适用于离婚协议提供了依据。 (二)撤销离婚协议司法审查要素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债务人放弃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约定往往与家庭贡献、财产取得情况、离婚过错、子女抚养权归属、债务承担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将离婚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行为不论原因,只要形式上符合放弃财产的行为即予以撤销。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对夫妻双方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与是否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之间平衡。例如,在(2018)粤20民终7550号案件中,债权人在执行中发现债务人已经离婚,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所有房产均约定由配偶单独所有,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债务人享有共同财产一半的份额。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合理,应结合离婚当时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协议拟定的背景、财产分割是否合法合理及有无存在可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财产如何取得、资金流向如何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应该在尊重夫妻双方对自身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合理、自愿处理以及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 (三)撤销权之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撤销之后,该处分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转让之前的状态。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后再与执行程序衔接,因债务人已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变为共有人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产的执行,需要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的,仍然回到共有人析产分割诉讼问题。债权人还需要再次提起代位析产分割诉讼,确认债务人的共有份额,待法院确认份额后对共有物执行。那么,为了减少债权人的诉累,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析产分割诉讼,从而既实现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又能实现共有物析产分割,达到与执行程序的无缝对接。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 (一)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案由的确定 1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年)在“54.共有纠纷”案由项下增加“(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进行分割或作出不合理的分割,从而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代位析产诉讼虽然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提出。 笔者认为,代位析产诉讼仍不同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目的在于确认诉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应享有一半份额,债务人享有的份额应用于清偿债务。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由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并不产生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2 共有物分割纠纷 有些法院将案由确定为“54.共有纠纷”案由项下“(2)共有物分割纠纷”,例如在(2021)黔01民终13128号案件,法院认为债权人申请代位析产分割,其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 (三)债权人代位析产分割行使条件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并未就何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行使该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笔者结合司法判例,总结了法院支持债权人行使代位析产分割的条件,以供参考。 1、债权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实际解决的是执行程序中对共有物的执行问题,析产分割诉讼是执行程序中派生的诉讼,共有人或债权人提起析产分割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在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138号案件中,法院首先要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已经生效判决进行审查,债权人已进入执行程序,才具有析产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2、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共有财产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当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优先考虑执行债务人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实践中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分割诉讼均是因为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不得不执行共有财产。一些法院在仍会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以此排查债务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例如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2291号案件中,法院将执行终本裁定作为审查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审查要素。 3、共有财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确立了对共有财产查封的依据,该规定属于权利设定,并非义务负担,并非将共有财产查封作为债权人形式析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但是从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角度,当债务人涉诉众多,其仅有的共有财产已经多轮查封的,往往只有首封债权人才享有处置权,债权人提起析产分割的目的在于确定债务人份额,便于后续共有物的资产处置。 故实际上,债权人在提起析产分割之前应对共有财产进行查封,从债权人角度出发,只有首封债权人才具有提起析产分割诉讼的意义。一些司法判例也将此作为审查要素,例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6831号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235号案件。相反,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6民初5286号案件、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975号案件中,法院并未将此作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成立要件。 四、撤销权之诉与代位析产之诉合并探索 在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下,尤其是已经完成了房产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此时债务人名下已经无任何财产,在此情况下,仍然需要首先通过撤销权之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行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撤销,撤销之后财产恢复到共有状态,然而后续仍然面临共有财产的执行问题,债权人有可能仍然要再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财产份额后再对共有物进行拍卖处置。这无疑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诉累,也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 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请求和代位析产分割的诉讼请求是紧密相连的,撤销权诉讼是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虽然撤销权之诉和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讼,但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法院执行的角度出发,债权人可以合并提起撤销无偿转让行为和代位析产的诉讼请求,即在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的约定,同时确认撤销后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两个诉讼的合并已经得到一些法院的判决认可,例如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2315号案件、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975号案件。 罗东辉律师 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级建造师,拥有法学和建设工程管理双重专业背景。主要从事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诉讼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