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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王彦明:偷拿他人外卖犯罪吗?


案例回放




A君是一外卖小哥,平日里就靠着送外卖来维持一家三口的日常开支。而其外卖配送的一个主要对象群体正是武汉某所大学的在校大学生,该学校的外卖取货点就设在学校门口两张简易课桌上,外卖小哥通常把外卖放在这两张桌子上后就离开了。


但是,经常有学生并未及时取走自己的外卖,有的外卖小哥便以为这些没及时取走的外卖可能没人要了,丢了也怪可惜,便时不时地顺走这些没被及时取走的外卖。A君看别人如此,便也打起了类似的主意,在2022年3月至6月的一段时间内先后多次(有证据支持的共计4次)顺走了学生没及时取走的外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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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由于经常有学生反映外卖丢失,便引起了门口保安的警觉。同年6月底的一天,在A君故技重施之时,恰好就被门口的保安抓了个现行,便将其拦下并报警。案发后,A君之妻找到了笔者,她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王律师,我老公顺手拿了别人不要的外卖,也不值几个钱啊,怎么就犯罪了呢?”那么,A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法律分析




No.1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No.2


具体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有以下五种行为类型: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

以上五种行为类型,成立任何一种便构成盗窃罪,而且只有第一种行为类型,对盗窃的金额有要求,后四种行为类型对被盗窃的财物价值均无要求,只要有该类盗窃行为,便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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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盗窃类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便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第二种盗窃类型,“多次盗窃”指的是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不论每次盗窃的金额多少,均构成盗窃罪;第三种盗窃类型,“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行为


第四种盗窃类型,“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行为;第五种盗窃类型,“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A君偷拿学生的外卖总价值不过区区几百元,从金额上来看当然达不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是其两年内4次盗窃,属于法律规定的“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




辩护效果




在有直接受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对行为人来说无疑是必须争取的从轻情节,也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有效途径。笔者接受委托后,与其妻子一道,第一时间与4名受害人取得了直接联系,经多轮协商后最终说服全部受害人到派出所并在办案民警的见证下达成赔偿谅解。其妻子代为赔偿四名受害人共计4450元,是其盗窃总计金额的近7倍


案件报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并向其提出了A君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等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检察院决定对A君不予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在被刑事羁押30余日后终与家人团聚。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笔者又及时进行了阅卷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了A君盗窃财物的价值较小且系初犯,其本人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并依法决定对A君不予起诉。至此,本案经过笔者积极有效地辩护,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也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充分肯定。

附:本案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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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警示




本案是笔者执业以来代理的第三起盗窃案件。这三起盗窃案的当事人,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并非因生活所迫而行窃,其行窃可能更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有小偷小摸或爱占小便宜的不良习惯或嗜好。他们在骨子里可能都不认为自己是在作恶,也或许是抱有侥幸心理,东窗事发后,却都悔之晚矣!虽然,经过笔者的有效沟通和辩护,他们最终都被保候审并被依法判处缓刑或不起诉,但他们本人及其家庭却都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正如刘备所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小偷小摸也许确实是“小恶”,但切莫因为恶小而为之,否则,小恶也可能铸成大错并给自己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最后,笔者也真诚希望他们都能真正吸取教训并重新开始堂堂正正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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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明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曾先后在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等政法部门实习。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有着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并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公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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