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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林津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的法律知识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支付方式也愈发多元化。一些企业并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而是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来支付应付款项。对于持票人而言,票据到期后往往在提示付款、拒付、追索等环节存在风险,最后不得不提起诉讼。为此,笔者整理了一些关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中的法律知识来与大家进行分享。


Part.1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中,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Part.2


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四查看”


1、查看票据类型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的第一位数字是“2”,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的第一位数字是“1”。在收到承兑汇票后,记得看看票据号码的第一位数字,确认票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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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看票据出票日及到期日


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为1年。在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一定要注意出票日期及汇票到期日。如果汇票快到期,那么持票人需要注意提示付款期限。如果汇票已经过了到期日,则需要考虑票据权利是否会受到影响。既然汇票已经到期,持有人已经可以要求承兑人付款,为何要转让票据,票据是否存在瑕疵,这些隐藏在背后的问题我们都要仔细深究,以免造成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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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 10 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综上可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票据到期日起10日。因此,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查看汇票到期日分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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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看承兑信息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承兑人信息包括全称、账号、开户行行号、开户行名称、承兑信息等均会记载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上,收票时应注意查看。


4、查看票据能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能否转让会在票面上标明,在收到票据时应当注意查看。不可转让的票据无法进行贴现,只能等到汇票到期后再收款。


注意,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Part.3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遭遇拒付时的救济途径


本文因字数限制,主要谈及持票人的追索权,而不涉及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1、追索权的行使范围及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外情形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可追索的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年。(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


Part.4


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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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难免存在许多障碍,因此,企业在收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当谨慎,比如,在收票前,利用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网页、APP查询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背书人相关信息。如此,才能尽量提前规避相关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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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津津,毕业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学士,在校期间辅修了金融双学位,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的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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