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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金科:如何识别格式条款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接触的一个案件,其中涉及的一个争议焦点即涉案合同文本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案情背景如下: 某平台的外卖员在送餐的过程中将第三人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外卖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第三人将外卖员和某平台诉至法院,要求某平台承担雇主责任,经鉴定,第三人构成九级伤残。 另外,某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单上约定保险公司对承保配送员因过失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将直接损失限定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其中伤残赔偿金还需按扩展条款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三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这些条款对于外卖平台是不利的,如果是有效的,平台就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作为某平台代理人,笔者提出了上述条款均属格式条款,后被法院采纳,认定为格式条款无效,之后笔者梳理了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和认定要点形成了这篇文章,以便为之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思路。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的认定需要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事先拟好;二是反复使用;三是未经协商。格式条款的主要特点在于未与对方协商。 最高院裁判观点✦ 以下是笔者在工作中检索到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格式条款的六个案例,分别从是否双方协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等构成要件认定文本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合同文本有留白条款,并在合同尾部增设“补充条款”,应认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不构成格式条款。 01 案例指引 沧州渤投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申4646号】 裁判意见:从合同的文本形式看,虽然合同中记载内容系兴业银行预先拟定,但签约重要提示载明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上述合同文本中留白条款表明,对于兴业银行预先拟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约定,对于合同预先没有确定的内容,双方亦可以进行协商,即合同约定内容并非全部按照兴业银行预先拟定且不能协商。 存在多份内容一致的合同文本并不能证明存在订立协议时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的事实,单方事先拟定好条款内容并不等同于各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即订立协议。 02 案例指引 江西益佰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富吉通玻璃制品厂、张助兴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158号】 裁判意见:关于格式条款以及富吉通制品厂、张助兴的违约责任问题。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首先,富吉通制品厂、张助兴二审时提交的益佰年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三份协议只能证明其与本案协议有内容一致的条款,但并不能证明本案存在订立协议时未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的事实,单方事先拟定好条款内容并不等同于各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即订立协议,富吉通制品厂、张助兴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协议未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而订立。 即使合同文本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但合同文本是在特定背景下专门订立、目的并非重复使用,则文本不具备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 03 案例指引 陕西延长石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文义质押合同纠纷再审【(2018)最高法民再413号】 判决意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系延长公司在漠源公司申请借款需要延长公司提供担保、杨文义同意为延长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特定背景下专门订立,延长公司预先拟定该合同条款,其目的并非为了重复使用,且《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在明显位置的“鉴于”部分载明“杨文义自愿向延长公司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以保证延长公司代为清偿漠源公司债务后的追偿权得以实现。 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合同”…故上述《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构成要件。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订好的其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的合同条款,具有签约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04 案例指引 刘光洞、刘强与烟台东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新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17号】 裁判意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事先制订好的其内容未经双方当事人讨论的合同条款,具有签约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一方面刘光洞、刘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兴公司与其签约合同为格式合同或案涉主要条款为格式条款,另一方面结合合同文本解释、整体解释也并不存在歧义。刘光洞、刘强的该项主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格式条款的认定✦ 预先拟定”和“重复使用”是格式条款的形式特征。“预先拟定”很好理解,重复使用决定了格式条款的交易对象往往具有广泛性,多面向社会公众发出。 未经协商”,或者说 “无协商自由”,是格式条款的实质特征。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对方当事人只能在合同订立时概括接受。这样的特征,决定了格式条款往往由占有优势的一方提出。 符合上述特征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而准确识别出格式条款,我们才可以适用格式条款制度下相应的特殊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