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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陈建军:小议民法典之物业前言 立法是一种社会管理行为,针对的是整个社会全局,因此不可能面面俱到,在这里我们不妨以一个“面”为例,探寻物业立法的不足之处。 武汉市洪山区烽胜路某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拆迁还建小区,分为A\B区,A区是本村村民还建区,物业管理由村里自行管理,B区大都是村里“外来户”拆迁还建区,聘请物业公司管理,因此我们这里以B区为例。B区聘请物业公司为H物业公司,H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大都是原本村村民,该公司物业管理行为很多地方不如人意: 一 小区建筑外墙瓷砖脱落,全部都涂上水泥了事,特别是电梯口白色瓷砖,这种粗暴打补丁方式严重影响小区建筑美观。 二 小区门面租户私自建造打通通往小区内部的小门,破坏小区绿化带搭盖房屋,物业公司视若罔闻,给小区带来安全隐患,也破坏了小区绿化景观。 三 物业公司私自在小区内搭建大量违法房屋出租,小区业主举报却石沉大海。 四 物业公司打着“内外统一管理”的名义,占据紧邻小区道路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建收费停车场盈利。 五 私自改建小区需要投入管理成本的公共设施,以减少物业公司运营成本或建成其盈利设施(比如收费停车车位)。 六 对小区其他维护都以最低运营成本模式,造成小区建筑设施日益老化。H物业公司以上种种行为,不外乎是为了染指更大利益而损害小区业主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H物业公司的行为,无疑不仅自己侵占小区共有财产来为自己获利,还放纵他人侵害小区共有财产,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敷衍了事,处处为自己攫取非法利益。 \ |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对于物业公司的制约主要来自于业主委员会,但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普通市民,时间、精力、认知度以及个人能力良莠不齐,完全没有与物业公司对抗的条件,物业管理很容易被当地“狠人”所操控,成为其合法攫取暴利的工具。 以上种种,造成物业矛盾投诉率长期占据我国社会矛盾投诉排名前列,大量物业矛盾也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物业管理法规虽然有规定,但操作性受到很大制约。
结语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法治的中心环节,但立法也仅仅只是做到有法可依,很多环节需要社会管理者进行梳理才能行之有效,当前物业管理没有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建议政府成立专门部门化解物业矛盾,落实物业管理法规,这也是非常必要的。 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