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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丁仕齐:初创型公司如何选择合伙人、设计股权结构、取得公司控制权

前言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国务院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随即鼓励大学生创业、鼓励高新企业的政府补贴、设立企业孵化器等,一系列创业政策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创业大军不断壮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许多创业者在公司设立初期即对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有清晰的认识,提前做好股权设计或者在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及时调整,确保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得以稳定、持续。


反之,大量的“兄弟公司”、“夫妻公司”或者单纯的根据投资额度分配股权比例的,在公司发展中后期,往往并非外部竞争等原因导致公司解散,而是内部矛盾造成的,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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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务经验,从合伙人、股权结构、控制权三个方面教你如何走好创业的第一步路。


一、合伙人


笔者认为合伙人的选择是初创型企业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否负有激情、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各合伙人之间了解程度以及相互能否互补,是团队能否长久稳定的重要前提。


史玉柱二次创业初期,很长一段时间,身边的人连工资都没得领。但是有4个人始终不离不弃,他们后来被称为4个火枪手:史玉柱大学时期的“兄弟”陈国、费拥军、刘伟和程晨。反观笔者多年前一家顾问单位的两位创始合伙人,在餐饮企业受到疫情冲击后,其中一位合伙人激情褪去,打了退堂鼓,双方在重大决策方面产生分歧,以至于初创品牌初具良好的发展势头就此终止,甚感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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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常看到优质的餐饮企业,后厨团队往往能够在公司里占据不小份额的股权;也经常看到优秀网络技术型公司的CTO(首席技术官)大多不是聘用的。专业技术能力往往在较多类型企业中占据重要角色。


1988年邓小平在中国第一次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我们讲到的专业能力,应该作扩大解释,它不仅仅局限于专业技能,还有可能是智商、情商、敏锐洞察力以及业务拓展能力等。


天地之道,以阴阳二气造化万物。太极讲究阴阳互补乃天地之道。作为创业者的合伙人之间也是一样。有的创业者激进,有的创业者保守;有的创业者有资金支持,却缺乏领导才能。合伙人之间的互补也是体现在多方面。公司成立初期,合伙人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分工,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不同合伙人的优势,往往能够产生1+1>2的效果。


当然,实践中还有更多合伙人之间的细节问题打败企业,例如在公司稳定发展以后股东与配偶之间离婚可能会导致股权分割;股东个人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冻结、大股东违法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股东操作关联交易等。


在此,律师建议创业者,合伙人在熟人圈子里面找,避免因为不了解而产生矛盾;分清私人情感与合作关系,聘请律师梳理好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明确议事规则。只有这样,合伙关系才能持久。


二、如何设计公司的股权架构


我们先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不同持股比例的权利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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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在排除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普通决议,持股50%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可以形成决议;


2、公司特别决议,持股67.7%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可以形成决议,如果股权比例超过33.4%可以享有一票否决权;


3、展开临时股东大会,持股10%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可以召集。


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公司的股权结构是这样的:2名股东的公司各持50%;3名股东的公司分别为30%、30%、40%;4名股东的公司分别为30%、30%、20%、20%。


这样就会形成一个奇怪的现象,几乎公司所有决策,需要全部或者大多数股东一致同意。我们以“真功夫”的股权结构以及发展历程为例,不难看出股权结构均衡的弊端。“真功夫”公司原有潘某、蔡某各持50%份额,公司品牌产生影响力后,开始着手扩大规模,寻求PE融资。融资对于公司来说属于重大决策,类似于“真功夫”这种股权结构,必须两名股东一致同意才能从决策层面打消融资平台的顾虑。

恰巧其中一名股东反对,融资受阻。后经多方协调、董事担保,才得以顺利融资。发展中后期,又出现股东起诉公司查账、股东任命亲属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纠纷、股东涉嫌刑事犯罪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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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应当综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相对控股,应当取得不少于51%的股权;绝对控股,应当取得不少于67%的股权;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应当取得不少于34%的股权。


且创始股东应当预留不少于10%-20%的员工激励股,用于吸纳公司中层管理者或者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员工。在公司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避免因股权结构不合理造成决策障碍,错失公司发展之良机。


三、控制权


什么是控制权?从公司管理的角度分析,其实就体现在财务的控制权以及经营的控制权上。然而,最根本的控制权,还是体现在决策层面。


那么股东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呢,笔者认为,前文讨论的绝对控股以及相对控股是取得控制权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除了上述方式以外,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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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


我们经常发现一家公司的股权结构非常有意思,公司股东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有限合伙企业等。那么为何要设计这种多组织形式股东模式持股呢,实际上就是为了实现控股的目的。举一简单例子:A持有公司21%股权,B持有公司49%股权,公司设立了股权激励制度,将30%股权激励给公司中层管理者及技术人才,但是考虑股权结构,不能将众多激励对象列为公司登记股东,于是公司成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将全体激励对象列为有限合伙人,A列为普通合伙人。这样一来,A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实际上可以通过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协议的方式,代替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控制权却在持股比例最低的A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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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可以突破上述法律规定的股权比例对应表决权。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实践中,大对数公司对此并不重视,借用登记机关的模板章程,以至于后期发生纠纷需要寻求法律依据时,无从下手。


公司章程对于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分红比例、表决权的比例可以进行约定,这种约定方式也称之为AB股计划,Facebook在2012年上市时,采取的就是该模式,确保了扎克伯格的实际决策权。


当然,实践中也有多种能够达到相对控制目的的方式,例如股东委托表决、代持股、合伙协议等方式,但是均有弊端,例如委托表决属于单方委托行为,委托人可以终止委托;代持股的持股方未按照约定行使表决权,实际股东只能通过协议方式追究持股人的违约责任等。


结语

公司股权设计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不同行业、不同发展理念、不同的领导者,往往会派生出各式各样的股权设计方案,公司也要根据发展的各个阶段作出不同的股权结构调整,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保基础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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