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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喻梦臻:遗嘱怎么立才有效呢?已逾耄耋之年的老甲,老年丧偶,继承人仅有三个孩子甲壹、甲贰、甲叁。 2021年2月,老甲立公证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最小的甲叁。2021年3月,老甲卧病在床,只有老大甲壹病榻前悉心照料,老甲很受感动,于是完全康复后,在多位邻居的全程见证下立代书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甲壹。之后,老甲未曾再立过任何遗嘱,直至去世。 随着经济发展及社会财富积累,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对于私人财产的分配及处理也逐渐倾向遵循自己的自由意识,这一点在遗嘱制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继承法》时代,曾赋予公证遗嘱以最高效力,从形式上保证了遗嘱的真实性;而《民法典》实施之后,废止了公证遗嘱最高效力原则,实现了不同种类遗嘱之间的效力平等,极大的方便了遗嘱人设立、变更和撤销遗嘱,有利于实现法制适度干预生活的目的。 《民法典》继承编中罗列了六种遗嘱的订立方式,每一种都有着严格的订立规范,用以最大化保障被继承人生前最真实的意愿。下面,跟随笔者简要了解一下每种遗嘱的形式要件及注意事项,选择最适合的订立遗嘱的形式吧。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由遗嘱人亲自书写而成的遗嘱。须遗嘱人亲自书写全文,在落款处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如果遗嘱不止一页,则在有字的每一页签名、签署日期。 自书遗嘱因其真实性的证明难度较高,故而建议慎用。因其唯一的证人即遗嘱人已去世,遗嘱真实性往往是后人的争议焦点,实务中主要体现在对笔迹真伪鉴定的难度、以及证明遗嘱人是否在健康清醒的状态下书写等。 需要强调的是,不会写字或只会写自己名字的人,不适用自书遗嘱。比如,他人帮忙书写内容之后遗嘱人签名的,不属于自书遗嘱,而属于下面要介绍的代书遗嘱。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及年、月、日。 代书遗嘱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是为了最大化保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最真实的意愿,避免因受到他人胁迫或诱导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而,法律对见证人有严格的要求。 不能做见证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做见证人。 可以做见证人: 上述之外的邻居、朋友、社区工作人员等。 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1、见证人是否全程在场,全程见证代书遗嘱的全过程。2、签名和日期是否真实、签名人员无遗漏。3、遗嘱人是否清醒、自愿。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设立的全过程,遗嘱人和全部见证人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及年、月、日。 打印遗嘱属于相对新型的遗嘱订立形式,实务案例较少,笔者通过现有的案例,总结如下注意事项: 1、形式要件瑕疵或缺失,会导致不能确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将被判定为无效遗嘱。比如:在场的见证人没有签字,或由利害关系人跑腿打印,或代书人独自外出打印等。 2、当形式要件瑕疵不能以其他证据补足的,此时,即便有遗嘱人的签名,也不能当然视为对打印遗嘱内容的认可。可用以补足的其他证据包括:当时的录像、符合形式要件的代书稿或其他形式遗嘱等能够与打印遗嘱形成证据链,证明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 3、见证人与遗嘱人在时空上的一致性。即应当如实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由立遗嘱人当场陈述、当场打印、见证人当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原则”而形成的记录。例如:若由打印人宣读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只是征询遗嘱人意见,遗嘱人点头表示同意的,即不符合时空一致性原则,难以认定其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注意事项: 1、听得清,看得清,音频视频完整。 2、遗嘱人及全部见证人(包括拍摄人,如有)分别在镜头前说明自己的姓名及年月日;录音遗嘱建议增加说明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3、录音录像制作完毕,建议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及年、月、日。 通过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遗嘱。 虽然目前新法已排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相较其他类型遗嘱诸多设立形式要件,公证遗嘱仍然是目前最有效的保障遗嘱人当下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 订立有效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是,遗嘱人正处于危急情况下,如果不订立口头遗嘱可能再也无法实现其遗产分配的意愿。 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危急情况消除后需补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若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客观上能够重新订立其他类型遗嘱而未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有效口头遗嘱的案例少之甚少,故非必要莫轻易主张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的危急情况包括: 突发的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件、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等,使得遗嘱人客观上无法订立其他类型遗嘱的情况。 未补充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法律后果?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应当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对口头遗嘱进行补正。如果怠于补正,即便遗嘱人心里想的和口头遗嘱一致,也视为撤回口头遗嘱,该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时代还强调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重审了遗嘱的时间效力;同时,增加了遗嘱自动失效条款,即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综合来看,即便现在的公证遗嘱已不再具有最高效力,但仍是六种遗嘱中形式要件最为完善、最便于核实的一种遗嘱形式,只需联系承办遗嘱的公证机构即可,而其他形式的遗嘱核实起来通常较为困难,比如见证人、代书人不愿卷入继承纠纷或失联甚至去世,都将使得其他形式遗嘱效力存疑。同时,公证遗嘱的便于核查之特性,更适用于不动产继承及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只需确认其为在后遗嘱,即可办理变更过户,极大节省了公告继承房产的时间。 但对于部分人来说,公证遗嘱过于麻烦或客观条件不允许公证时怎么办呢?建议将自书、代书、打印遗嘱与录音录像遗嘱相结合使用,订立一份既满足某一单一遗嘱形式要件又留有有效录音录像资料的综合遗嘱,从多方位下手去补强单一遗嘱形式的效力缺失,确保遗嘱在形式上合法有效,才有后续内容实现之可能。 所以,如果您是遗嘱人,建议尽可能的选择公证遗嘱,即便后面改变主意还可以再公证,公证处上门公证也很方便;如果您是继承人,也不必过分在意公证遗嘱,因为随时可以有新的遗嘱将其推翻。 看完今天的内容,开篇小案例的答案,您知道了吗? 喻梦臻,武汉大学MBA,国家二级建造师。擅长:个人/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民商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