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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金科:从宝能公馆车位纠纷看小区车位法律性质前段时间,深圳宝能公馆小区地下停车场内,一女子因争抢地下车位同他人产生纠纷,女子自称其配偶是某国企书记,表示要“开50台某品牌豪车”堵占车位成为近期社会热点事件。作为大城市痛点之一的“小区停车难”,本文则想探讨一下,小区车位权属的问题。 除机械车库属于机械设备外,在小区内存在的各种车位、车库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属于建筑物(独立车库、地下车库、架空层车位)、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露天停车位)。
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绿地、道路属于业主共有或者属于市政;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场地设立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等。在这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的原始所有权受到法律的限制,甚至被法律剥夺。二、是建设单位将自己的权利转让、赠与或者放弃,如通过合同以及宣传资料表明某些车位为业主共有,这就让与或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转移到受让人手中。 综上所述,住宅小区的车位原始所有权属于建设单位,业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建设单位的出售、出租、附赠等行为,继受取得车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从《民法典》的规定看,住宅区中的车位有“专有”与“共有”两种不同的权属。专有的车位,建设单位有权依法处分;共有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不能处分。那么,哪些车位属于专有,哪些属于共有?如何区分这两种不同权属的车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上述规定分别规定了车位的两种权属。规划内的车位,能够办理产权证,可以通过出售、出租、附赠方式确定权属,表明这部分车位产权初始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而共有车位,没有“规划用于”的限制,也就是说这指的是规划外的车位。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六条中也予以确认:“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规划内的车位,产权属于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单位与业主的约定确认权属;规划外的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判断一个车位是规划内的还是规划外的,只能依据规划文件,主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图上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内的车位;附图上未标示的车位,是规划外的车位。
住宅建设中,通常会配建人防设施,平时作为车位利用,这就形成了人防车位。产权归属国家,但日常属于“谁投资谁获益”。如果人防的投资成本没有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那么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日常可以用来对外出租获利。但是如果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了,则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就不能再对外出租使用,对外经营的收益也应当归于业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将小区内停车位分地面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应归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地下停车位分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和非产权非人防车位几种,而此次事件涉及到的车位便是非产权非人防车位。 事实上,此次宝能公馆车位纠纷的重要核心背景,在于开发商承诺的“买公寓赠车位”,车位使用权赠与是否合规合法成为争议焦点。开发商与业主签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得看车位具体属性。 如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的,能够办理产权证,可以自由处分,是没问题的。但如果不是,比如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或人防车位,则开发商无权赠与。豪车车主的车位之争,在于事件发生地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于地下车位,无论是否办理了有偿出让均不颁发地下车位的不动产权证书,此举有其历史渊源。在无产权证书证明权属的情况下,如果全靠协议、惯例和道德来约束,对于严重供不应求的地下车位的占有、使用问题必然出现争议。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的购房者,在购买车位时一定要弄清楚车位的属性,可以出售的车位,是被严格限定的。首先它不能“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露天车位都不能买卖(这种车位的实质是土地);其次,人防车位不能买卖;第三是纳入了小区公摊面积的车位不能买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