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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柴梓夏:最新解释出台,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还能一同主张吗202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第24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内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商标专用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竞合关系”,那么今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还能一同主张吗?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华润集团(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再审申请人)与华润灯饰商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华润集团一审称“华润灯饰”侵害其持有的“华润”、“华润万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华润灯饰商店1.侵害商标专用权;2.侵害驰名商标合法权益;3.侵害华润集团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4.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润集团的诉讼请求,华润集团败诉。 华润集团上诉,二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华润灯饰商店不构成类似服务、对华润集团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应具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制、不同领域不存在竞争关系驳回华润集团的再审申请。后案涉商标全部转移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华润集团便与华润知识产权公司一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案件,并根据案件情况准许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申请,参加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润灯饰商店与华润集团的经营范围有较大关系系类似服务、臆造词“华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公民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应当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在将姓名作为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为依据认定华润灯饰商店侵害华润知识产权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6条第二项认定华润灯饰商店注册与华润集团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客观上易造成混淆,对华润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润灯饰商店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亦易误导公众,符合《商标法》第85条的规定,对华润知识产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是有在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纳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这使得本不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的企业名称,也会因在商品上突出使用而归属《商标法》管辖。 本案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不持有商标的主体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企业字号相同的角度认定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认定侵权人对商标持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的是《商标法》,这样认定是从根本上考虑到企业名称的作用在于将不同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区别开来,而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不同的商品(服务)本身。 最高人民法院如此判决,也无疑是肯定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同主张的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竞合关系”并不是绝对的竞合,不是像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那样只能择一的关系,而是站在节约司法资源、禁止重复起诉的角度考虑的。 毕竟实践中,侵害商标专用权往往伴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仿冒混淆行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最密切的当属不正当竞争纠纷下的“仿冒纠纷”,《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2021年度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8654件,仿冒混淆行为案件占比很大。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系合并案由,而非单纯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提起合并案由的关键在于,侵权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商标侵权与混淆型不正当竞争。 二者的侵权方式都会产生让相关公众混淆的后果,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同时两类案件在办理及论证方式上也有极大的关联性,再加上混淆型不正当竞争本质系商标侵权的补充的性质,将两类案件合并审理将有利于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同时查明被侵权人的所有权益、侵权行为人的所有侵权方式及危害后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柴梓夏,法学本科毕业,目前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主要从事领域为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线上、线下取证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