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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要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到我所作金融司法专题讲座金融司法纵横谈—兼论金融司法的补充监管与规则塑造功能 讲座概要: 1、关于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2、金融法律为何更加困难 3、案例分析及争议焦点总结 4、如何看待金融司法监管化 (冯果教授) 近日,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商事专题培训班,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冯果教授为我所作了题为《金融司法纵横论——兼论金融司法的补充监管与规则塑造功能》的精彩讲座。江衡所相关律师参加了培训班。 冯果院长首先以强制性规定的判断与识别作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他指出,在评判合同效力时,应综合考量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并且要注重说理。要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按照制度性秩序利益——基础性个人利益——个人具体利益的先后顺序,在评判合同效力时更加注重利益位阶考量。 在授课时冯果院长紧贴司法实践,对“九民会议纪要”中涉及到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列举,并从场外配资、营业信托、与目标公司“对赌”、保兑仓交易、让与担保等方面作了详细和精彩的讲解。冯果院长指出,“九民会议纪要”更多的涉及到商事、涉及到金融领域,并指出了传统司法制度取向与金融法的一些重大不同。他强调,民法视界里,市场风险不足为惧,当事人的“冷处理”(即不主张违约责任)即可达到止损的效果,纵使民事交易因合同解除嘎然而止,也将无害于它,但是如果相同的风险事件发生在金融市场,后果将大不相同。因此要坚持目的分析、结果分析,如果发现风险不仅是个人之间的,而是传递到了第三人、甚至是行业性的,那么就要认真查找和检索相关金融政策,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慎的评判。 最后,冯果院长指出,金融司法是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政策融入司法的标准和适用条件,增强司法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好金融司法的补充监管和规则塑造作用。 (律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许翼仙主持培训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