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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金科:定金“罚”则最近,一朋友买车遇到了一些烦心事,向我咨询。事情的经过大致是这样,朋友于去年12月份到4s店买车,双方约定交付定金和全款后30天内提车,但朋友在付完全款后4s店却迟迟不能交车,多次找对方协商对方却说芯片短缺他们也没办法,只能等,但也没有个具体的时间。朋友已经没了耐心,车不想要了,找对方退款,但对方也不退款。于是朋友问我能不能退款退定金。对于这个问题,很好回答,当然可以要求退款。但先要解除合同,因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那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对方迟迟不能交车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迟延履行,朋友多次找对方协商交车的事情在法律上叫做催告。因此,朋友依据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可以要求对方退款退定金。我进一步跟朋友说我们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朋友满脸疑惑,合同不是约定对方违约只需要返还定金,怎么还能要对方双倍返还?于是我慢慢开始跟他讲了关于定金的故事。 我们先看看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主要有2条:一是定金2万交付后买卖合同生效;二是买方逾期付款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逾期交车的,卖方只需退还定金,不负其他责任。接下来,我将结合这两条约定,具体讲讲定金罚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涵义及分类 根据《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上述条文对定金作出了概括性规范,虽然没有明确定金的类型,但强调的是定金具有担保双方履行合同债务的功能,并未强调定金在缔约过程或解除合同时的作用,可见立法条文规定的定金性质更偏重于违约定金。 学理上通常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定金概念系以违约定金为核心,以其他类型的定金为特例,分为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解约定金。如果合同约定定金条款时未明确定金性质的,应解释为违约定金;明确约定定金性质或从约定内容能够直接判断出定金性质的,定金性质从其约定。定金主要分为: 成约定金仅作为合同成立的附加条件,即合同成立的要件为定金的交付,而并非债的担保,成约定金发挥作用依赖的是定金交付本身而非交付后可得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587条是对违约定金的规定。以定金担保合同义务的履行,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只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本约合同正式缔约而交付的定金。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是立约定金,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个预约合同,而立约定金就是该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 对于解约定金,定金罚则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规则。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从性质上来讲是属于成约定金和违约定金,当能否适用定金罚还需进一步分析。 定金罚则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所担保的对象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合意,并以适用定金罚则为手段实现担保目的。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定金最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担保手段上的惩罚性。为此,《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 定金罚则与合同的履行。《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即包括不履行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但后一句强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论是履行状况如何。那么,什么是合同目的,合同目的可以分为一般目的与特殊目的。一般目的是通过签订和履行某一类合同所能达到的基本的、共通性的目标与结果。而特殊目的千差万别,一般无法直接预判。对于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的判断,应以普通交易方依据合同类型及交易惯例即可事先预判,无须特别声明为标准。对于特殊目的,需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明示外化”,经对方接受才可以构成合同目的。否则,仍然属于内心动机,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 显然,本次交易朋友的目的在于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属于买卖合同的一般目的。而对方迟迟不交付的行为违反了这一目的。 双倍返还依据 双方还约定了卖方违约只需退还定金,不负其他责任,是否意味着朋友不能主张双倍返还。我个人认为是可以主张双倍返还的,主要有两点: 1、虽然双方约定卖方违约时仅需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但是不应当然扩大理解为即使卖方违约,买方也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即使有上述约定,一旦卖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依然可以向卖方主张双倍返还。 2、此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合同是对方提供的,且是对方在交易中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明显是减轻了对方的违约责任,加重了我方的责任,且未尽到任何提示告知的义务,符合《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买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卖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结语 朋友听完后,恍然大悟,并感叹到定金这两个字包涵这么多法律知识,法律真是博大精深。我进一步建议到我们这边先发个律师函,双倍定金的返还作为谈判的筹码,先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再走诉讼途径。朋友听从了我建议,事情也朝我们预想的方向在发展,收到律师函后对方主动联系我们,通过双方协商最终对方同意退款对定金,双倍定金双方各让一步,对方付一半作为我方损失,此事也算得到圆满解决。 在此提醒大家,为更好地适用定金规则,应当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书面明确关于定金的合意优先选择约定:如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其次选择约定:某款项的性质为定金。二是约定的金额应不超过担保债权金额的20%。三是定金应当实际交付,最好通过转账,并备注“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