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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陈建军:“新冠”疫情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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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新冠”疫情发生到现在,新的变异病毒不停出现,疫情被扑灭然后又不停反复,现在面对新冠病毒,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科学上怎么预防以及治疗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上怎么抑制扩散问题。那么从社会学法学的角度,有哪些法律来规范“新冠”疫情的扩散?


刑法领域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涉及的罪名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列举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多次发布典型案例,以指导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办理。



0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主要情形为: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02
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03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04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05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6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07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08
依法严惩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行政法领域

01
各地方政府的临时管控措施

疫情发生后,政府机构颁布各种行政法令,对各区域进行封锁,征用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单位进行疫情防控,新建疫区医院,这些都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法在疫情的体现。

02
针对违反疫情管控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疫情期间管理法规,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民法领域


01
不可抗力,导致责任免除

新冠疫情属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新冠疫情导致的合同违约,可以免除合同责任。新冠疫情会威胁人体生命健康,社会为抗击疫情也会对道路交通、区域进行封锁,这些都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此时大多民事行为都处于中止状态,如因此不能履行合同,则此合同责任相应免除。 

02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过错导致疫情扩散致使他人遭受直接损失的,过错方将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南京某老太太明知自己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情况还去扬州探亲,并且光顾多处地方,导致多处被封锁,对他人造成损失,此老太太的过错将导致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03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因疫情违法哄抬物价的,此买卖合同属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疫情期间,利用疫情物资短缺、物品流通不便的情况恶意哄抬物价谋取暴利,此种合同违反政府对疫情期间物价管理法令而导致无效,也因违反公平原则属于可以撤销。

综上所述,法律作为社会管理规范是无所不在的,其处处彰显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着大众的安全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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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专业,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人事与法律援助事务部主任。从事律师职业近16年,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期间响应司法部号召,远赴新疆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在新疆援助3年,曾获得司法部颁发“法律援助1+1先进律师”“最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等称号。承办经典案例:徐某诉李某关于涉外离婚案、某外贸公司诉澳洲船舶公司合同纠纷案、金某诉某学校关于学校并购合同纠纷案、王某杀人活埋案(一审死缓二审改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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