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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衡论坛|张松涛: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成功辩护一、案情简介 童某是一个从学校毕业不久刚刚步入社会的95后,受疫情影响一直在家待业,在百无聊赖之际经同学介绍来武汉找到了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童某对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非常珍惜,虽然工资不高,但他却十分知足。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此时他已经悄然踏入了犯罪的陷阱。该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以各种农产品实体项目为噱头在社会中以发传单、招募股东、转让股权、许以高额红利为诱饵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公司。 童某一开始就只是做一些打杂工作,慢慢地公司给其在内的众多员工上课培训,让他们给前来咨询的老头老太太上课,宣传一些低投资、高回报的农产品项目,由其另一同事负责签订合同,童某主要负责收取投资款并开具收据,再由其将投资款打到公司财务账上,自己从中获取少许提成。童某对公司的实力深信不疑,甚至自己也在公司的集资平台上进行了投资。 然而好景不长,在童某工作将近一年的时候,公司的资金链突然断裂,众多投资者由于长时间未能成功提现分红,闹到了童某所负责的门店,童某此时还浑然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带着这些老头老太太去帮他们到公司总部询问情况,而此时公司仅剩下少许留守人员,老板带着财务小姨子早已不知所踪。而后众多投资者发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一起去派出所报了案,童某这才意识到公司的这种做法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 民警为了调查相关情况,通知童某到派出所做询问笔录,在此过程中,童某积极配合毫无隐瞒地交待了全部事实,公安机关此时并未立案也未对童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做完笔录之后民警表示该案还在调查之中,让其回去等候通知,随传随到,而后近一年的时间里,童某也一直在等待办案民警的通知,准备进一步接受调查。突然有一天,派出所的民警到其住处将其带回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童某系被抓获归案。 二、办案经过 1、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基本信息:办理刑事案件讲究兵贵神速,必须要第一时间介入了解案情,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在接受家属委托之时,童某已经被羁押近4个月之久,此时已经到了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我马上预约会见童某并马上去检察院阅卷,通过案管中心获取到了承办检察官的办公室电话并提交委托手续,从检察官处得知该案已经移送到法院有一段时间了,这时我意识到时间非常紧迫,离开庭时间可能非常近了,在检察院阅完卷后我又直奔法院,终于踩着下班的点向承办法官提交委托手续并顺利拿到了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此时离开庭仅有半个月。检察院基于童某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给予了童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2、从阅卷和会见中发现问题:通过仔细的阅卷,我发现虽然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童某系被抓获归案,但是早在一年多以前童某就曾作为证人接受了派出所民警的询问并做了笔录,且该笔录的内容和归案后所做的内容基本一致,我突然意识到童某可能构成自首,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没有发现并予以认定!随即我查阅大量的法条和案例以求证我的想法,同时,通过会见进一步了解核实童某第一次接受询问时的相关细节。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自首类型的有主动投案型、电话通知到案型、委托他人投案型等等,也有一些非典型性的自首类型,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一般性排查过程中的交代型自首类型,往往容易被司法机关忽视。而本案中就属于一般性排查过程中的交代型自首类型!最终通过仔细推敲论证,我认为童某确实构成自首。 在与童某的沟通过程中,我听他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此时的他非常后悔,并没有太多的喊冤和叫屈,而是勇于面对现实。我很同情他的遭遇,他确实有罪,但他的罪更多地在于学历不高,在于社会阅历太浅,在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识别社会的陷阱,其主观恶性并不深。我对他的经历非常同情,真心的希望能够帮助他能够早点重返社会。 3、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在会见童某之后,我将案卷中能够证明童某构成自首的证据材料全部提取出来汇编成册,方便检察官查阅对比,并附上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及类案判决,在提交给检察官之后我满怀期待以为检察官会调整量刑建议,然后非常遗憾的是,检察官虽然采纳了童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是却答复我说在跟承办法官沟通之后认为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不予重复评价,量刑建议不予调整。这个答复让我很受打击,但是我并没有放弃。 4、辩护在法庭之上:在收到检察官的答复之后,我并没有再与检察官进行争辩,因为我知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提出的辩护观点毫无意义,因此,我再次沉下心来针对检察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求证。终于,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我发现单纯地认为自首与认罪认罚不予重复评价的说法并非完全正确。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湖北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六十五问》第9问规定,应先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理,再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次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在发表辩论意见之时,我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仅考虑了童某系从犯及认罪认罚的情节,而并未考虑童某自首的情节。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而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首与认罪认罚不予重复评价应当指的是如实供述的部分不予重复评价,而对自动投案这一情节也应当在量刑时进行评价。虽然公诉人在开庭之时没有表态要调整量刑建议,但是也没有对我的辩护观点进行有力的驳斥,我感觉到公诉人已经听进去了我的观点,只是还要回去研究。当然,除此之外,在法庭发问环节,我也通过发问让童某说出了一些对他有利的事实,这也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5、辩护在法庭之外:很多时候,有的辩护人认为开完庭提交了辩护词整个辩护工作实际上就已经差不多结束了,但我却认为事在人为,刑事辩护需要一点锲而不舍的精神,在最终的结果出来之前,一定不要放过每一次机会。在庭审刚刚结束之时,承办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退赃,我试探性地询问法官如果全部退赃是否可以给最低量刑,法官虽然没有明确表态,但是我从法官的态度中可以看出,承办法官还是想给我的当事人童某一个机会。 事后我跟家属沟通,然而由于他们家庭环境并不是很好,并且认为他们的孩子也是被忽悠进涉案公司的,一开始有点抵触情绪并不愿意退,我在耐心地给他们做了工作之后他们终于同意了,我随即马上跟承办法官反馈并通知家属办理退赃手续。此后,我也通过电话多次跟法官进行沟通为童某求情,电话打的次数太多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因此一般我都是隔一个星期打一次电话,这样也是在适当地提醒法官关注童某这个案子,引起法官的注意。 当我预测判决应该快出来的时候,在最后一次的沟通中我跟承办法官说我知道此时此刻作为童某的辩护人我做不了什么,但是我还是希望能够给这个95后一次机会,然后简要地说了几点理由,电话那头承办法官笑呵呵地说你说的意见我们会充分考虑的。我感觉结果应该不会太差,至少承办法官并没有不耐烦,倒是还挺开心。 不仅仅是辩护:当拿到判决书我就迫不及待地翻到了最后一页,在看到童某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的结果之后,我感觉我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也证明我的辩护是相对成功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我拿着判决书去会见童某,童某非常开心,他向我表示感谢,并说当初应该学习法律像我一样做一个律师。是啊,如果他能够多学习一点法律知识,或许就不会有这样的牢狱之灾。会见结束时我叮嘱他在看守所里面要洁身自好,里面的人鱼龙混杂,他点点头,再次向我说了一声:谢谢,辛苦了。 三、律师说法 刑事案件要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不仅仅要求辩护律师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更多地是需要一点执着的精神,在碰壁后不轻易放弃。辩护既在法庭之上,又在法庭之外,在动态的辩护过程寻找突破口,同时要掌握一定的沟通技巧,抓住每一次能够沟通的机会甚至创造沟通的机会,把辩护意见说到办案民警、公诉人、法官的心里去,就一定能够辩护成功! 张松涛律师 张松涛,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事务部主任、品牌宣传事务部主任。从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百余起,其中代理某国企分公司单位行贿罪一案获无罪判决,以及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取得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良好效果,代理各类民事案件总标的额上亿元,在众多知名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或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建六局、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汉欧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主要从事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 |